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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新、舊制要點(簡要版)

壹、有關勞退新制說明:

  就勞工退休後之退休金來源有二:

ㄧ、政府勞工保險(老年給付)

二、企業提撥之退休金: u舊制-勞工基準法

                       v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於94.07.01實施)

 

一.政府勞工保險(老年給付)

  新制實施後,並不影響勞保的老年給付

勞保老年給付請領資格

  1. 1.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男性年滿60歲或女性年滿55歲退職者。

2.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

3.保險年資合計滿25年,年滿50歲退職者。

4.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

5.外國人如參加勞保達符合請領資格亦可申請。

 

給付月數:以退休前三年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1. 1.  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但最高以45個月為限 (投保薪資級數最高為42,000元)
  2. 2.  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月老年給付;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十五年者,其超過部分,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老年給付。但最高以45個月為限,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3. 3.  被保險人年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者,其逾六十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五年計,但合併六十歲以前之老年給付,最高以50個月為限。

 

勞工死亡:如勞工死亡之當時:

符合老年給付領取的資格:老年給付或是本人死亡給付擇優領取

c老年給付:以45個月為限

c死亡給付:一般死亡35個月/職災死亡45個月(以死亡前六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未符合老年給付領取的資格:僅能領取本人死亡給付。

 

領取順位  

(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孫子女  (5)兄弟、姊妹

 c領取方式:一次領取

請領單位 由勞工透過公司代為申請。

 

 

貳、企業提撥之退休金

ㄧ、新舊制的選擇

◎、新制實施日:94.07.01

c新制自94.07.01施行,適用於初次就業之勞工;勞工離職後再受僱於其他公司應適用新制。

◎新舊制選擇:(現職員工)

1.勞工得以書面方式選擇新、舊制或暫不選擇ÆÆÆ【Q1】、【Q2】;選擇舊制者可於新制

  實施前5年內變更一次;惟選擇新制者不得再變更選擇舊制。

2.如於同一家公司退休,選擇舊制之後,在5年內改為選擇新制,則退休金計算方式分為

  選擇新制之前的退休金及選擇新制之後的退休金計算。

3.選擇舊制後轉換工作至另一家公司,於94.07.01後至新公司以新制年資計算,舊公司的

  舊制年資歸零。ÆÆÆ【Q3】

Q1.應由人事組彙總相關資料於94.06.18前交財務,並由財務部保留意願調查表、填具申報表於94.07.15前寄回勞保局。

[[配合勞保局公布之作業時程。

 

Q2.員工勾選『暫不選擇』即沿用舊制,若五年期限過後仍未選擇,是否視同選擇舊制?

[[觀念釋疑:

勞委會、勞保局

u員工勾選『暫不選擇』則適用舊制,若五年期限過後仍未選擇,即視同選擇舊制。

v員工勾選舊制,五年內(即99.06.30前)可再變更為新制,但僅能變更一次。

w員工勾選新制,即不得再更改為舊制。

 

Q3【A】勞退新制於94.07.01上路後有五年猶豫期,假設某員工不先選擇新舊制,於96.07.01選擇新制,若該員於97.07.01離職,員工94.07.01至96.07.01之年資不列入新制年資之累計。

【B】員工94.07.01至97.06.30因未選新制,公司當然無須為該員工提撥6%退休金,以月薪五萬為例,與94.07.01即選擇新制之員工相較,退休金已相差(96年-94年)×12月×50,000×6%=72,000+投資累積收益,此亦為員工不立刻選擇之風險。

【C】94.07.01至96.07.01選擇新制及舊制員工之退休金差異:

EX:以94.07.01前年資5.5年月薪50000並於94.07.01後繼續工作10年為例

ð(年資合計15.5年=舊制年資5.5年+新制年資10年)

 ◎ 於94.07.1選新制,並在同一家公司退休,可領取的退休金為A+B

A 舊制退休金  (舊制年資5.5年)

ð5.5年×2基數×50,000元=550,000

B新制退休金 (新制年資10年)

ð10年×12個月×6%×50000投資累積收益=360,000+投資累積收益

於94.07.1選舊制  並在同一家公司退休(年資15.5年)   可領取的退休金為C

C 舊制退休金  (舊制年資15.5年)

(15年×2基數+0.5年×1基數)×50,000元=1,525,000元

 

 

[[觀念釋疑:

?此點與勞委會、勞保局確認無誤。

u投資累積收益:勞保局會將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中之退休金)做妥善投資運用,勞工退休金運用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2年定期存款利率,收益如未達標準,由國庫補足。實際累計收益之公告方式及時間尚未定案,仍待商議。

v年金保險制之投資累計收益亦不得低於當地銀行2年定期存款利率,但實際累計收益之公告方式及時間亦尚未定案,仍待商議。

 

 

二、舊制員工年滿60歲,雇主可強制員工退休。

請領資格:以退休前六個月的平均薪資作為計算

同時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ÆÆÆ【Q4】

1.勞工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

2.同一公司工作滿25年以上 ÆÆÆ【Q5】

3.需由勞工本人向雇主提出自請退休申請

 

Q4.關係企業轉調員工年資是否必須累計?若不予累計是否違法?

[[觀念釋疑:

Œ勞委會、勞保局

關係企業轉調人員年資未強制規定累計,累計與否端看雇主意願。不累計亦不違法,但員工轉調前勞雇雙方應先簽署聲明,員工有事先知悉的權利。

根據『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勞工退休辦法』第二章第九條第四點規定:關係企業互調人員年資照計

w關係企業之定義:勞基法並沒有定義關係企業,故須回歸至公司法。公司法的定義關係企業:

1. 指獨立存在而相互間有控制及從屬關係之公司

2. 互相投資之公司

 

Q5.公司工作規則關於員工退休事宜若僅規定工作年資滿25年才可退休,而未提及年資滿15年且年滿55歲即可退休,是否違法?是否須在工作規則中補列?若與勞基法相關規定不符,以何為標準?

[[觀念釋疑:

Œ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勞工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得申請自願退休:1.工作15 年以上年滿55歲者。

 2.工作25年以上者。

根據『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勞工退休辦法』第二章第四條規定:勞工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得申請自願退休: 1.工作15 年以上年滿55歲者。

2.工作25年以上者。

w公司退休相關規定與勞基法相同。

x勞委會、勞保局:退休條件應與勞基法相關規定相同,如不符即屬違法。

 

 

勞工死亡

◎符合自請退休資格:

  c死亡前已向雇主提出申請:可由家屬代領

  c符合舊制退休資格後未向雇主提出申請即死亡:則不能申請

領取順位 

(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孫子女 (5)兄弟、姊妹

 

三、新制

◎員工年滿60歲,雇主可強制員工退休。ÆÆÆ【Q6】

1、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  2、年金保險ÆÆÆ【Q7】、【Q8】

1、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

請領資格:以月領薪資額作為計算

j適用勞基法之本國籍勞工,外國人不能請領。

k年滿60歲始得提領帳戶內之退休金。

l新制工作年資15年以上,應按月領取退休金。

m新制工作年資未滿15年僅能一次領取退休金。ÆÆÆ【Q9】

 

Q6.新制員工年滿60歲,雇主可否強制員工退休?

[[觀念釋疑:

勞委會、勞保局

Œ年滿60歲依法可強制退休(新、舊制皆同)。

退休後若雇主仍願僱用該員工,須依法為其提撥退休金。亦即員工在退休後領取退休金領取的同時,新雇主仍為其提撥每月6%退休金。

w若退休後再受雇,雇主為員工提撥的6%退休金,每年限領一次。

x60歲後雇主提撥之月退金與60歲時領取之退休金須分開管理、分開領取。

 

Q7.本公司員工人數逾1000人,若選擇年金制員工超過半數,年金制與個人專戶制可否並行?二種制度員工可否自由改變?有無次數限制?

[[觀念釋疑:

勞委會、勞保局

u二種制度可以同時存在。

v員工可自由選擇制度變更,年金制轉成個人專戶制,每四年可變動一次;個人專戶制轉成年金制每二年可變動一次。

 

 

 

 

 

Q8.若於勞退新制上路後轉換工作單位,原公司與新公司之勞退制度有異,員工有何選擇?

[[觀念釋疑:

勞委會、勞保局:若於勞退新制上路後轉換工作單位,原公司與新公司之勞退制度有異,其情形可能如下:

 

原任職單位制度

新任職單位制度

員工可做之選擇

可能情形

年金保險制

個人專戶制

Œ將年金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移轉至個人專戶

保留年金保險而停止提繳,另外參加個人專戶

Ž經新雇主同意,繼續為原年金帳戶提繳退休金,不另開個人

專戶(雇主不同意不違法)

年金保險制

年金保險制

u經新雇主同意,繼續為原年金帳戶提繳退休金

,意即可不參加新公司之年金保險(雇主不同意不違法)

v保留原年金帳戶而停止提繳,另外配合新雇主指定之年金保險公司

w轉成個人專戶制

年金保險制

年金保險與個人專戶

並行制

u將年金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移轉至個人專戶

v保留原年金帳戶而停止提繳,另外配合新雇主指定之年金保險公司

w經新雇主同意,繼續為原年金帳戶提繳退休金,意即可不參加新公司之年金保險(雇主不同意不違法)

個人專戶制

年金保險制

u經新雇主同意,繼續為原個人專戶提繳退休金

v保留個人專戶而停止提繳,另外參加年金保險制

w將個人專戶之本金及收益移轉到年金保險。

個人專戶制

個人專戶制

繼續個人專戶制(沒有其他選擇)

個人專戶制

年金保險與個人專戶

並行制

u繼續個人專戶制

v保留個人專戶而停止提繳,另外參加年金保險制

w將個人專戶之本金及收益移轉到年金保險

【備註】

u需注意年金保險制與個人專戶制之轉換有時間限制:

 ð員工個人:年金制轉成個人專戶制,每四年可變動一次;個人專戶制轉成年金制每二年可變動一次。

 ð公司:為避免勞雇雙方處理變更之程序過於繁瑣,企業1年限辦理變更一次。

v假設某員工於3間公司兼差:

 ð若此3間公司皆為個人專戶制C此3間公司每月為該員工提撥部份,皆提入該員工之個人專戶Æ屬同一帳戶。

ð若此3間公司皆為年金保險制,且每間公司都有固定配合之保險公司C該員工可能同時擁有3個分屬不同保險公 

  司之年金帳戶 (ㄧ個人可能擁有多個年金保險帳戶戶頭,但個人帳戶戶頭卻只有一個) 。

w年金保險如有自願額外提撥部份,其保費應由員工自付,其所扣數額應一併註明於薪資單。

 

 

 

 

 

 

Q9.新制年資未滿15年只能選月退制或是也能一次領?

[[觀念釋疑:

勞委會、勞保局:無論新制年資累計滿15年與否,皆只有一種選擇。

u新制年齡滿60歲、年資累計未滿15年:僅能選擇一次退。

v新制年齡滿60歲、年資累計滿15年:僅能選擇月退制。

Ž亦即目前年齡45歲以下、未來15年新制工作年資持續累計不間斷之同仁(不論是否任職於同一間公司),15年後年滿60歲退休時,皆只能選擇月退制(因合乎年齡滿60歲、年資累計滿15年之月退標準)。

內容

u雇主須每月依法為員工提繳至少6%工資至員工個人專戶(提繳下限為6%)。ÆÆÆ【Q10】

 公司負責人及委任經理人,公司依法不須為其提撥退休金。ÆÆÆ【Q11】

v領取內容:(6%×提繳工資×12個月×年資)+投資累積收益。

w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需在『選擇暨提繳申報表』中填寫自願提繳率。ÆÆÆ【Q12】

x勞工自願提繳部份,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ÆÆÆ【Q13】

Q10.法定雇主提撥下限6%,假設雇主願意提高提撥率至10%,是否不得以任何名義要求員工於離職時歸還多提撥的這4%退休金?

[[觀念釋疑:

u勞保局

法定雇主提撥下限為6%,提撥高於下限均視為雇主自願之行為,勞退新制員工個人專戶所有權歸員工,雇主不能以任何名義請求勞工退還逾提之退休金,亦無權動用員工個人專戶中之所有款項。惟雇主變更提繳率一年限變更二次,企業提繳率須統一。

v勞委會

勞退新制員工個人專戶所有權歸員工,無論銀行或債權人都不能強行扣押,即便是法院亦不能對專戶中的退休金強制執行,因此雇主無權要求員工歸還專戶中之退休金。

 

Q11.公司負責人及委任經理人是否皆不能由公司為其提撥退休金?但公司負責人及委任經理人是否可自願提撥

[[觀念釋疑:

勞委會、勞保局

u公司負責人及委任經理人,依法公司不須為其提撥退休金,但公司願意為其提撥者不在此限。

v公司負責人及委任經理人可自願提撥,上限為6%。

Ž「委任經理人」指依公司法委任關係之專業經理人,至於董事、一般經理人是否適用則視勞雇雙方是僱傭

關係或是委任關係而定。建議在職稱上做明文認定是否為委任關係,若有爭議,可請勞委會做鑑定。

 

12. 選擇暨提繳申報表該如何填寫?

[[觀念釋疑:

勞委會、勞保局:選擇暨提繳申報表上,u若勾選勞退新制,應勾選自願提繳或不自願提繳,若自願提繳,應另填寫自提率。v而若勾選勞基法舊制或暫不選擇,其餘欄位均不需填寫。Ž填表須親自簽名,不可蓋章。

 

Q13.新制員工自願提撥部份可抵稅,但由雇主提撥部分仍要扣稅?

[[觀念釋疑:

勞委會、勞保局

u員工自願提撥部分上限為6%,雇主提撥部分下限為6%。

v員工自願提撥部份可以抵稅,但可抵稅額有其上限,上限為何仍待勞保局與賦稅署商議。

Ž雇主提撥部分不計入員工所得,因此員工不須扣稅

員工自願提撥:退休新制除了雇主每月應依法為員工提撥6%(下限為6%)退休金外,員工個人也可以選擇自個人薪資中提撥退休金(上限為6%)至個人專戶中。

 

請領單位

 由勞工本人向勞保局提出申請,不需透過投保單位。ÆÆÆ【Q14】

 

 

Q14.「退休金請領程序規定:由勞工本人填具『勞工退休金申請書及收據』,並簽章後向勞保局提出申請。」為何須事先提出收據?是否僅為節省行政程序之作法?是否造成爭議?

[[觀念釋疑:

勞委會、勞保局:事先提出收據確為節省行政程序之作法,但細節部分仍未確定,待研商。

 

勞工死亡:勞工若是於60歲前因故死亡,可由家屬領取退休金ÆÆÆ【Q15】

 

 

Q15.選擇新制員工退休後若於60~平均餘命期間死亡,其個人帳戶中之退休金由遺屬領回;若於60歲前死亡,是否亦須等到該員工60歲冥誕方可領取?

[[觀念釋疑:

勞委會、勞保局

選擇新制員工退休後不論於Œ60~平均餘命期間死亡,或60歲前死亡,其個人帳戶中之退休金依勞工生前遺囑按領取順位於勞工亡故後五年內一次領回。

 

 

領取順位:如有遺囑從遺囑,如未有遺囑,家屬領取退休金之順位如下:

(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孫子女 (5)兄弟、姊妹

c領取方式:限一次領取

延壽年金保險 :員工開始領取月退休金時,應ㄧ次提繳一定金額保險費,投保延壽年金保險,以作為未來存活超過平均餘命之生活所需。ÆÆÆ【Q16】

 

 

 

 

 

Q16.月退金是否有領取基數?計算公式為何?延壽年金的投保是否視同保險,每月保費是否自動自月退休金中扣除?保費基數為何?若未活過平均餘命,已繳之延壽年金保險費用是否即歸政府所有?若存活超過平均餘命,是否即可按月領用延壽年金?

[[觀念釋疑:

勞委會、勞保局

u目前國民退休後平均餘命為20-22年。即平均壽命為80-82歲。

v新制月退金有領取基數,由勞保局計算出每月支領平均基數,按月支領(每季發放一次)。

w計算公式:假設退休金累計為100萬元,以平均壽命為82歲計算:

1,000,000元÷(82歲-60歲)÷12月=1,000,000元÷264月=3,788(元)

因每季發放一次,每次可支領3個月退休金3,788(元)×3=11,364(元)

延壽年金保費由勞保局計算後於退休時直接從帳戶中一次扣除一筆保費(爾後不再扣繳),餘額退休金才由員工支領。

y延壽年金保費目前未定。

Ž,退休金累計為100萬元,假設延壽年金保費為20,000元、平均壽命為82歲,

扣除延壽年金保費後之實際月退休金為:

(1,000,000元-20,000)÷(82歲-60歲)÷12月=980,000元÷264月=3,712(元)

z若未活過平均餘命,已繳之延壽年金保險費用當然將不發還員工。

{若存活超過平均餘命,即可領用延壽年金,領取基數與領取方式目前尚未定案。

勞委會:國內平均餘命雖男女有異,但退休金領取計算為全國勞工統一,無男女之別,惟國內平均餘命可能有變動,依政府公告數據為準。

 

二、年金保險

實施條件:勞工人數超過2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經工會(或1/2以上員工)同意,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但選擇參加年金保險之勞工人數未達全體勞工人數1/2以上者,仍不得實施。

內容u雇主每月負擔年金保險之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之6%

      v各家保險公司規劃之年金保險內容都不相同,應依企業與保險公司商定之保單內容為主。

備註:有關年金保險之相關細則尚未定案,待研商。

 

參.新、舊制差異說明

選擇舊制說明:

1.退休金計算--於同一事業單位退休,其退休金計算方式,依舊制之計算方式

2.轉換工作--則至新公司之應適用新制ÆÆÆ【Q17】,原來在舊公司之舊制年資歸零。

3.資遣費--ÆÆÆ【Q18】、【Q19】

c依舊制計算方式計算資遣費。c年資每滿一年發給1個月平均工資。

c領資遣費後不可再領取退休金。

Ex:月薪為50,000元/工作年資為14年

舊制年資共計14年,只有依勞基法計算之資遣費為:14年*50,000元=700,000

 

Q17.無論選擇新制或舊制,只要於94.07.01以後離職至新公司,一律適用新制。

[[觀念釋疑:

?此點與勞委會、勞保局確認無誤。

 

 

 

Q18.勞保局首頁簡報提及舊年資有二種處理方法:1.年資保留  2.年資結清:保留之舊制年資可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由勞雇雙方約定以不低於勞動基準法之給予標準結清u此第二項年資結清是否等同於資遣?v而不低於勞基法之給予標準是指資遣標準或是依勞基法退休舊年資計算基數而言,意即應按資遣給予一年一個基數,或是依舊制退休金給予二個基數?w是否只針對未提撥舊制退休金而須於五年內補提撥之企業單位?

[[觀念釋疑:

勞委會、勞保局

u年資結清不等於資遣,乃先針對員工舊有年資作結清,但需經勞雇雙方合願結清,亦即勞雇雙方有一方不願結清,即不可行。(雇主不同意結清不違法)

v雇主可依勞基法結清舊年資,前15年給予2個基數,後15年給予1個基數,並自94.07.01起全體適用新制。

w結清後之員工舊年資須經由中央信託局移轉至員工個人專戶,待60歲後始得領取。

xw所述方法,雇主亦可直接給予現金,與員工結清舊年資。

y年資結清方式適用所有企業單位,但對於未提撥舊制退休金而須於五年內補提撥之企業單位而言,若先結清舊年資,即不需補行提撥。

 

 

 

Q19.員工選擇退休金新制,且於94.07.01後被資遣,94.07.01前之舊年資應依舊制計算資遣費;94.07.01後之新制年資,應依新制資遣計算資遣費。

[[觀念釋疑:

?此點與勞委會、勞保局確認無誤。

u舊制資遣費:每滿一年給予1個月平均薪資。

v新制資遣費:每滿一年給予0.5個月平均薪資(最高發給6個月工資)。

4.預告工資--

c預告工資仍依現行勞基法之規定,如未依規定預告,則需發給預告工資:

3個月以上未滿1年發給0.33個月薪資(須於10日前預告)

1年以上3年未滿發給0.67個月薪資(須於20日前預告)

ƒ 3年以上於30日發給1個月預告工資(須於30日前預告)

 

 

 

 

 

 

 

舉例:勞工於新制實施前年資13年,本條例施行後選擇新制,但仍然在同一公司繼續工作8年。(必須是當勞工符合勞基法退休或資遣規定時,才有請求權)總計年資為21年。

  •   退休時:選擇舊制的13年以勞動基準法標準計算,有26個基數。

        *舊制:前15年每年以2個基數計算,後15年以1個基數計算,第31年起,雇主            

                無須給付退休金ð因領取上限為45個月。

             以月薪為50,000元/工作年資為21年

其舊制13年(保留)+新制8年=21年

1.舊制保留年資之退休金:13(年)×2×50,000元=1,300,000

2.新制年資之退休金:12 (月) × 6 % × 8 (年)×50,000元=288,000元+投資累積收益

è該員工退休時可領1,300,000元+288,000元+投資累積收益=1,588,000元+投資累積收益

 

  •   被資遣時:舊制的五年以勞動基準法標準計算,有五個基數之資遣費;新制部分之年資八年採計為4個基數(1年發給0.5個月基數,最高上限6個月)

1.舊制資遣費:13(年)×1(基數)×50,000元=650,000

2.新制年資之退休金:8(年) × 0.5(基數)× 50,000元=200,000

è該員工資遣時可領650,000元+200,000元+投資累積收益=850,000

選擇新制說明

1.於同一事業單位,選擇新制其舊制之年資予以保留;舊制年資依舊制退休金方式計算,

  新制年資依新制退休金方式計算。

2.轉換工作:

勞工如已選擇新制並於新制實施前轉換工作,且轉換工作後於同一事業單位退休,則於新制施行前之新公司之舊制年資予以保留。

Ex: 王員原於A公司任職,但於94.5.1轉換工作至B公司,並在B公司任職至退休,則於B公司保留之舊制年資僅有2個月(94.5.1~94.6.30)

3.資遣費計算:

     c依新制計算方式計算資遣費。

c年資每滿一年發給半個月平均工資,最高以六個月為限

c領資遣費後可再領取個人帳戶退休金。

 

*如於同一事業單位資遣,則舊制年資之資遣費以舊制方式計算

新制年資之資遣費以新制方式計算。

  Ex: 月薪為50,000元/工作年資為7年、其舊制2年(保留)+新制5年=7年

        *仍於同一公司服務,但因遭資遣,自公司領得金額為:

 1.舊制保留年資之資遣費:2(年)×50,000元=100,000

2.新制年資之資遣費:5(年)×0.5月×50,000元=125,000

合計100,000元+125,000元=225,000(立即領回)

          3.新制年資之退休金:12 (月) × 6 % × 5(年)×50,000元=180,000

                                                                  (需符合退休金資格才可領取)

 

 

 

 

*如於後轉換工作,於不同公司服務,至新公司應以新制計算方式計算資遣費及退休金

EX:王員原於A公司任職,在94.6.1轉換工作至B公司(轉換至B公司後均應依新制方式計算年資),王員薪資50000元,但在94.7.31遭B公司資遣,則王員之年資為保留舊制年資1個月(94.6.1-94.6.30),新制年資1個月(94.7.1-94.7.31)則王員可自B公司領得的資遣費為:

1.依舊制計算的資遣費: 1(月)/12×1(基數)×50,000元=4,166

2.依新制計算的資遣費: 1(月)/12×0.5(基數)×50,000元=2,083

合計4,166元+2,083元=6,249元(立即領回)

3.【未於同一單位退休即被資遣,故無舊制之退休金】

     c舊制年資之退休金:1(月)/12×2(基數)×50,000=8,333元

4.新制年資之退休金:1(月) × 6 % ×50,000元=3,000元

                       (需符合退休金資格才可領取)

 

5..預告工資:

c預告工資仍依現行勞基法之規定,如未依規定預告則需發給預告工資:

  3個月以上未滿1年發給0.33個月薪資(須於10日前預告)

   1年以上3年未滿發給0.67個月薪資(須於20日前預告)

   ƒ 3年以上於30日發給1個月預告工資(須於30日前預告)

 

 

四.新舊制退休金計算說明:

 

c新制計算方式:由雇主提撥勞工每月月領薪資額之6%為可攜式退休金,不因轉換工作    

                而流失。

  c舊制計算方式:依核准退休時一個月之平均工資計算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予兩個 

                 基數,但超過15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予1個基數,最高以45個基  

               數為限。

 

Q20.新進員工如何配合公司政策?如填表或其他程序…

[[觀念釋疑:

勞委會、勞保局:新進員工將由公司提供相關表格予員工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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